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在編列歲出概算時,應力求詳實,尤其是屬於共同性費用的項目。此外,必須依照主計處所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進行編列。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財政部門在編列預算時,對各項費用進行詳細的列示,并且遵循主計處所制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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