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如果涉及機密部分,都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依照此法條,外交部與國防部在處理涉及機密部分的預算書表及施政計畫時,必須依從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在核准提供政府資訊時,應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的型態,提供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者讓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這表示政府機關在提供機密資訊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方式,以確保資訊的機密性。 此外,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271 號裁定中,最高法院就預算編製的期程和程序進行解釋,強調了政府應該遵守預算法的規定,並且適當編列預算以因應可能支付的現金及未來承諾。這顯示了法院在監督政府預算使用方面的責任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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