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4條,總預算指的是本年度的所有收入和支出,但不包括債務的舉借、以前年度的歲計賸餘移用以及債務的償還。根據上面的例子,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271號裁定中指出,政府債務的償還應該編入預算,並且應該根據預算法第13條的規定,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以資因應。因此,根據這個條文,政府的債務和償還程序應該被考慮在總預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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