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該法條規定了歲入預算的編列方式,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的編列方式,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的編列方式,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預算的透明度和合理性,讓人民和相關機關能清楚了解預算的來源和去向。根據最高法院96年2月1日裁定衛理公會上訴駁回確定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適用這些規定時的具體案例。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最高法院96年2月1日裁定衛理公會上訴駁回確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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