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在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的情況下,相關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該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的政府預算相關資料,例如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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