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需遵循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這些計畫需要表達各事業的願景、策略目標,并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進行訂定。 這項條文的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並根據該法條,各基金主管機關須提出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以符合相關法規和政府施政方針。例如,某基金主管機關根據行政院施政方針和事業計畫總綱,擬訂了一個新的業務計畫,並根據預算籌編原則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相應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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