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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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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五、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七、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研考會。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國科會。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除校務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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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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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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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