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在編列歲出概算時,應力求詳實,特別是屬於共同性費用項目的部分,必須按照主計處所訂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來進行編列。這樣的規定旨在要求各機關在編列預算時更加詳細和準確,確保共同性費用的編列符合標準,並提供了具體的編列標準來進行遵守。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並且可以舉出具體的例子來說明如何根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來進行編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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