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4 條,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根據該條,各機關在編製單位預算時,必須依據行政院核定情形,並按時陳報主管機關。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的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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