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9條,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包括融資性收支之安排,以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並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相關案例或裁決書來說明該條款的具體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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