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3 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如果涉及機密部分,就必須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機密方式的處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國家的機密資訊,以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參考資料: 政府機關機密資訊保護法 根據政府機關機密資訊保護法,任何涉及機密的資訊都必須經過嚴格保護,以防止資訊洩露造成的損害。在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中,所涉及的機密部分必須按照這個法律的規定進行保護。 範例: 在某次政府機密資訊保護法的案例中,外交部的一份預算書表中涉及了某項機密資訊,根據法律規定,這份預算書表被以機密方式處理,以確保資訊不被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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