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這表示各基金主管機關需要根據政府施政方針和預算原則,擬訂他們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並指導所屬基金擬訂相應的業務計畫和預算。 例如,如果某個基金主管機關是負責推動環境保護的,那他們需根據政府的施政方針和預算原則,擬訂他們的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並指導該基金下屬單位擬訂相應的業務計畫和預算,以符合國家政策和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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