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的歲入滾推原則,並考量以前年度及九十八年度已過期間的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另外,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範例:某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的會商確定了歲入滾推原則,並考慮了前年度及九十八年度的實收情形以及各項發展因素,詳實編列了相關計算數據後,依照規定時間送交了行政院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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