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在編列歲出概算時,應力求詳實,特別是屬於共同性費用項目,必須依照主計處所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來進行編列。參考資料中,苗栗縣政府在編列預算時曾就各單位的需求進行討論,並且根據主席的裁示,裁定各單位的歲出概算額度,以落實共同性費用的編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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