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主計處應依審核會議的審議結果,綜合整理後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將這些內容陳報行政院核定。之後,行政院會就這些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要求中央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各機關。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主計處應依據審核會議的審議結果,綜合整理後擬訂相關內容,最後陳報行政院核定。 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在審核會議後,主計處依據審議結果整理了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等相關內容,並陳報行政院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