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1條,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依據前述條文,各機關需事先充分準備資料、製備圖表並予以配合分析說明。例如,若某機關必須向立法院說明某項重大項目的預算編列情形,該機關應於列席時準備相關的過去年度計畫執行績效、本年度計畫以及配合編列情形等資料,並製備圖表以配合分析說明,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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