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局、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1條,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的處理程序涉及彙整整理意見、邀集相關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相關文件、審查會議紀錄或是審核會議的報告。以最新資料為主,可以引用最近幾年的行政院報告或相關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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