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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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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局、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1條,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的處理程序涉及彙整整理意見、邀集相關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相關文件、審查會議紀錄或是審核會議的報告。以最新資料為主,可以引用最近幾年的行政院報告或相關會議記錄。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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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1 條規定:「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