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此條款強調了各基金主管機關應根據相關指引和計畫大綱,制定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的重要性。 相關範例:例如某環保基金主管機關根據行政院的綠能政策和相關的事業計畫總綱,制定了該基金的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并指示下屬單位擬訂業務計畫和預算,以達到推動綠色能源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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