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五、研考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六、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及相關機關。 七、國科會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八、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時,應副知主計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