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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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