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中央政府的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包括了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的辦理。業權型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而政事型特種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這些各類特種基金合稱為各基金,並且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其名稱可以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這些規定強調了特種基金的分類及命名的程序要求,並且提及了各基金名稱的核定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 範例:例如,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的應用,以及行政院對各基金名稱的核定調整程序均符合法規中所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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