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