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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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