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該條規定了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編製辦法。根據這個條款,中央政府在編製預算時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例如,根據第五條的規定,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例如,根據101年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6點前段規定,縣(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原則應依據本年度施政計畫,就其全部收支通盤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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