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從上述法規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1條中明確規定了主計處對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的設算與分配事項需要進行彙核整理,并且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對於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的概算,需要先送研考會進行審查;對於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的興建,則需要併送工程會審查。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1條,主計處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對概算內容進行審查。 範例: 此法條的實際運作中,主計處需要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需要先送研考會進行審查,這樣的作法可以提高預算編制的透明度和效率,確保對各項計畫的財政支出獲得充分的審議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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