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處定之。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規定,預算中的歲入和歲出根據其性質可以劃分為經常門和資本門,而劃分的原則是由主計處來定。這表示預算編製的過程中,將根據不同的預算項目的性質,將其分為經常性的開支和資本性的開支。 範例:在一個地方政府的總預算中,有一部分歲入是來自於資本性的項目,例如出售土地所獲得的收入;而一部分歲出可能是用於資本性的投資,例如建設公共設施。在編製這部分預算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這條法規來劃分經常門和資本門的預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