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從上述參考資料來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的施政方針,提出預算籌編原則,經行政院核定後,再分發給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這個規定強調了預算編制的程序和流程,以確保各級政府在編制預算時能夠遵循統一的原則和準則。 參考資料: -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行政院訂定之施政方針 -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預算編制流程的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