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