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在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若歲出概算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則可以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這個法條的內容指出,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的概算在送達行政院后,需要由主計總處進行彙核整理。如果概算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就可以被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於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具體可以舉例為實例五中的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在105年3月9日彙整的「審核會議」錄音檔,以及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縣(市)95年預算編列情形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