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1 條,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應邀集相關審議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及政策進行審查。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按照預算編制的程序進行初步審查和提報審核會議。例如,對於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需要先送研考會審查,這是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的規定進行的。 如果有關於公共工程和建築興建的部分,則需要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這是為了確保在預算編制及使用過程中的建設計畫能夠得到審查和核准。這些規定和程序的目的是確保預算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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