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各主管機關在審核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並且綜合彙編主管預算,加入配合施政重點的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和績效衡量指標等必要說明,送交主計總處和財政部。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346 號》的相關判決書,主管機關必須審核並彙編主管預算,加入相關的配合施政重點的資料。這表示主管機關在編列預算時需考慮政府的施政重點並加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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