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二至一百零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9條,主計總處在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二至一百零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同時,主計總處應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的額度分配情形,並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內容,例如苗栗縣政府於95年的情形,可以解釋為:當行政院核定中程歲出概算額度以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後,主計總處應邀集有關機關進行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的額度分配情形,然後提交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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