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96年度>96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壹、基金概況一基金數量及分類\本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98單位,茲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種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分述如下:㈠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共有77單位。 根據上述資料,可舉例說明作業基金的情況,以便釐清各基金應如何依照法規進行編製和核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