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規定了該預算的編製內容,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的編製。此外,各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可以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96年度>96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這段資料提到了非營業基金的類別,其中包括作業基金,可以作為這條法規的範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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