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該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根據參考資料㈢的內容,可得知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種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四類基金需在預算中列出具體數量及分類,這就是該法規的一個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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