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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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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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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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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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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規定:「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