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從上述法規來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規定了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的結果,應綜合整理並陳報行政院核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這意味著主計總處必須根據審核會議的結果向行政院陳報中央政府的預算相關事項,並且行政院應該就這些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也應轉知所屬各機關。根據這個法條,主計總處的工作就是提出相關的預算數據和安排,並向行政院報告。 參考範例:這個法條的確切實施情況可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彙整的「苗栗縣政府預算籌編作業情形及審議經過」中找到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包括各單位(機關)歲出概算需求的討論、提請召開的審核會議以及財政處已彙整的歲入概算額度的相關內容。根據法條的要求,這些相關資訊應該被主計處綜合整理並陳報行政院核定,以符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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