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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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