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此法條指出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的內容,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的預算編製,其辦法依照此規定進行。此外,各種特種基金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後方可使用。這項法規的內容確保了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舉例來說,對於各基金名稱的調整修正,可參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的相關資料,其中對特種基金的核定和名稱調整有明確的程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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