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需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此外,事業計畫應該包括各事業的願景、策略目標,並且訂定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和重要投資目標。 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可以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的相關法規或公告,或者行政院公布的施政方針和預算籌編原則。以及各基金主管機關在具體制定施政計畫和事業計畫時所公布的相關文件或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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