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等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三、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四、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核轉國發會。 六、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科技部。 七、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國發會。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科技部。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赴大陸地區計畫,除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考選業務基金及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應核轉行政院。 各主管機關應將各基金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二目製作之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送立法院備查。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根據上述法規,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進行預算編製時,需要進行審核並附加意見,並且在規定時間內轉發相關機關進行核轉和副知。針對不同類型的計畫,應該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轉發,例如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科技部,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等等。這些都需要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的說明一起送至立法院備查。【附件 9】就是一個相關範例,該範例中指出對統籌性經費的執行及管控方式進行了審核和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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