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性。
從上述法條來看,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0條允許將歲出額度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和競爭性需求額度,並且允許給予主管機關在編報歲出概算時的彈性。然而,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0條的規定,必須要符合該年度的需要,並且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夠允許這樣的彈性。例如,在苗栗縣政府的預算籌編作業情形中,就顯示出歲出概算額度的編報過程中,各單位和機關需要經過審核會議磋商研討後才能確定額度,並且需符合財政處的彙整歲入財源。這展示了根據法條所賦予的彈性,在具體執行時仍需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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