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從所提供的資料來看,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針對歲出概算的編列情形有明確的規定,要求送達行政院後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並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則可以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根據這項法規,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列的歲出概算應該在送達行政院後經過主計總處的審核整理。在實際運作上,如果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則可以將其退回該主管機關重新進行編列。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政府公報、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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