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根據該法條,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以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的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對於其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舉例來說,對於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根據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提交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進行審議,以確保資金運用合法合理。 而對於其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應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應向立法院送交各該財團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以供立法院審議。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分析所得出的見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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