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2條的規定,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並且合稱各基金。各基金的名稱在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可以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行政院相關公告或文件 範例: 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的規定,某年度某部門提出了作業基金預算,但經行政院審核後認為需進行修正以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作業基金預算的名稱經過核定後進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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