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根據該法條,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審議結果,綜合整理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等事項,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應就相關內容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也應將相關資訊轉知所屬各機關。 在這個法條中,可以舉出該法條所依據的最新資料,例如行政院核定相關內容的函件,以及各機關所轉知的文件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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