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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