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總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必須在歲出概算中詳實列明各項費用,尤其是屬於共同性費用的項目,並且必須按照主計總處所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進行編列。具體參考資料可以舉例為中華民國101年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6點前段規定縣(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原則,按同要點第23點規定鄉(鎮、市)總預算之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年度施政計畫,就其全部收支通盤籌劃,並本零基預算之精神,在可用財源內,依計畫優先順序,量入為出,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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