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國發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1 條,主計總處需彙核整理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並且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而對於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應先送國發會進行審查;而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部分,則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類計畫概算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並透過審查會議及審核會議的程序來做最終的審議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1 條 範例:以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以及工程會審查的過程為例,確保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公共工程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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