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這表示地方政府需在特定時間內向主計總處提交當年度的預算收支情形。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政府網站 - 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以上資料經查詢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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