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3 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的機關不得編列預算。另外,在機關單位的分級中,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的分預算三級。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的細部分類及名稱變更等事項做了明文規定。在相關範例中,我找到了一份最新的相關文件,也就是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施行細則,其中有對機關單位分級的具體細則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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