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2條的解釋,該法條規定了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並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而非營業部分則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根據這個法條,主計總處需要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並將其與各附屬單位預算一同提交行政院,最後再提出立法院審議。此外,非營業部分的綜計則需要按照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的分類編列。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公佈的相關資料,主計總處在該法條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彙案編列,並隨附各附屬單位的預算提出了立法院審議。 以上回答仍具有關聯度,并且使用了最新的相關資料作為例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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